個人運用OBU之三大優點
。利率依約定,不受名目利率之影響(與銀行簽訂,享有較高之利率)。
。利息所得免課增所得稅,合法增加10%收入。
。減少匯差之損失,合法賺取匯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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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不受外匯管制:在OBU之匯入匯出,不受央行外匯管制之申報,因此外匯款之進出,完全沒有任何管制。恰如OBU之名稱,雖然地處境內,但卻如境外金融中心一樣,存戶可以自由調度資金,(目前個人每年匯出入最高金額為500萬美元,而公司行號之匯款限額為5000萬美元)。
- 操作模式方便:台商只要在第三地區設立一境外公司,即可以該境外公司之身份在台灣OBU開戶,即使其股東或負責人均為台灣人,亦可開戶,因為其是以境外法人之身份在OBU開戶的。
- 匯兌業務:
A. 外匯活期存款、外匯定期存款:利息優厚。
B. 外匯匯兌:除新台幣以外之幣別兌換,交叉匯率操作靈活。
C. 光票買入、託收:收款迅速,入帳順利。
D. 匯出匯款、匯入匯款:通匯行遍佈全球,匯出迅速確實,匯入立即入帳,通知迅速。 - 進、出口業務 :三角貿易、節稅避險、靈活操作。
- 授信業務 :利息低廉、好處多多。
- 預購、預售遠期外匯交易:便利企業靈活規劃財務操作,避開匯率變動的風險。
OBU運用之簡述
民國72年政府開放銀行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( Offshore Banking Unit;簡稱OBU ),俗稱境外金融中心為投資大陸台商在財務操作上,節稅與避險的最佳利器。其客戶必須是境外法人或註冊於國外的境外公司 ,或是持有外國護照之個人。
由於近年來兩岸貿易頻仍,設立境外公司,並使用 OBU操作之廠商急速成長,蔚為風潮。設立境外公司大多基於母公司控股、投資、避險、節稅、行銷、隱私、彈性等考量,因此境外公司又可稱為子公司、紙公司或控股公司,並儼然已成為企業經營之利器。
目前台灣已有 70%之企業設有境外公司,並以境外公司對海峽彼岸進行投資,以規避風險,如台塑、統一、燦坤等均是。而境外公司的註冊國,大多不出英屬維京群島、香港、新加坡、英屬薩摩亞、開曼群島等。
境外公司與一般有限公司相比,則可發現,二者間主要區別是在稅收上。與通常使用的按營業額或利潤征收稅款的做法不同,境外管轄區政府只向境外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費,除此之外,不再征收任何稅款。除了有稅務優惠之外,幾乎所有的境外管轄區均明文規定:公司的股東資料,股權比例,收益狀況等,享有保密權利,如股東不願意,可以不對外披露。
又根據統計數據,每年大約有14萬家境外公司在各個境外法域成立。在眾多用戶中最常見的設立境外公司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類:
。國際貿易操作 。合法節稅
。方便外匯及金融操作 。避免政府過度干預
。加速全球化進程 。規避本國的政治和經濟妨礙因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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